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发展改革委关于认定疫情防控期间非法涨价行为的指导意见》,疫情期间,显著提高粮油肉菜奶等民生商品价格,利用疫情开展非法商业营销,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破坏了防疫防疫防疫工作秩序,扰乱了平台正常经营秩序。平台开展了严厉打击哄抬价格和非法营销专项治理。
一旦发现违规,Tik Tok平台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商家违法行为管理规则》对创作者采取扣除信用分、违规商品下架、停播等管理措施,依据《商家违法行为管理规则》对商家采取下架、禁入等管理措施。
Tik Tok电商平台在此提示各商家、创作者,在商品营销、促销过程中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避免违规行为,共同维护防疫防疫工作秩序。相关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显著提高粮、油、肉、蛋、菜、奶、口罩等防疫用品等民生商品价格的行为。
违规例子:某商家发布“疫情专用蔬菜包”,在没有证据证明商品成本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将3月18日单价5元/斤的大白菜调整为3月25日的20元/斤。
(2)通过明示/暗示疫情,煽动用户抢购商品或宣传商品缺货,传播疫情负面消息。
例一:违规:直播宣传“因为戴口罩”避免疫情描述,同时宣称“马上就没有股票了,抢完这些主播就没有股票了。如有需要,赶紧抢过来”渲染断货场景,构成了“热点营销”,导致处罚。
例2:直播中宣传“因为戴口罩”,避免描述疫情,同时宣称“大量实体店关门,主播大幅降价清仓”,渲染疫情负面新闻,构成“热点营销”,导致处罚。
(3)以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宣传"同城配送"货物交付地点"等信息。
违规例子:直播中宣传了48小时“同城配送”,但实际上是从其他城市配送,由于管控区域的原因无法送达消费者手中,因此构成物流不一致,导致处罚。
附:《关于认定疫情防控中非法涨价行为的指导意见》摘录:
一.非法行为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涨价的;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未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提高价格的;
(三)部分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价;
(四)囤积居奇,造成商品短缺和价格大幅上涨的;
(五)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上述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二。适用范围
(一)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这是人们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
(二)与抗击疫情最密切相关的口罩、抗病毒药物、消毒灭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
(三)生产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商品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
三。确定增长的标准
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线上线下交易渠道销售相关商品超过下列规定的进销差价率,属于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1)在成本无明显变化的情况下,2022年3月19日(含)前7日内,购销差价超过有交易票据的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的最高购销差价。
销售与采购的差价=(销售价格-采购价格)/采购价格。其中,“进价”不包括经营者在商品采购、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发生的流通费用。
(2)因运输、人工等客观原因导致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的,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基础合理确定购销差价。
(三)2022年3月19日前(含当日),未实际销售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的,参照同期该经营者周边(或者类似)市场相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的购销差价合理确定购销差价。
经营者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在2022年3月19日前7日内(含当日),该交易场所的销售利润率不得高于正常销售利润率,不得利用疫情获取不当超额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