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618大促期间,消费者以1积分领取的天猫618购物券,属于天猫在向商家支付的以618券为基础计算的推广服务费,天猫希望商家按照推广服务费6%的税率开票。
然而,某税务局对此却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税务局判定该业务实质上并不是推广服务费,而是商品让利,商家应该按照17%开商品发票。
我们先来看下天猫对于618购物券的定义—“618购物券:天猫消费者(或称用户)通过天猫积分系统软件领取的一种积分营销产品。用户使用618购物券可在天猫平台购物时按照使用门槛享受折扣优惠。618购物券非现金形式,不存在资金从用户账户流转,不可提现、转增他人或为他人付款。”
天猫将以单个活动商品为维度,按照“实际优惠金额/2”*“实际成交金额/实收款”的计算标准向商家支付相应的推广服务费。
对于支持按照推广服务费6%的税率开票者,其观点认为:
1.天猫平台本身不从事买卖商品的活动。
2.商户支持天猫平台的活动,就是帮助天猫平台进行市场营销,商户应该开具6%的推广服务费发票。
3..如果商户开具了税率为17%的销售货物发票给天猫平台,天猫平台不直接从事买卖商品的活动,以天猫的业务也不能抵扣17%的增值税。
开具税率为17%的发票意味着商户将产品卖给了天猫平台。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推广服务费”是天猫对参加活动的商户一种销售补偿,其实也是属于商户的销售收入,只是这部分由天猫为消费者代付,应该开具税率为17%的发票,同时确认销售收入。而且,商户本身是否拥有“推广服务费”的营业范围?是否可以开具税率6%的“推广服务费”发票?
而据另一税务局给出了另一种思路,该局关于天猫商城类似活动的问题进行了业务讨论后,给出的是这样的操作方案:假如企业销售收入20元,向企业开票18元,2元由天猫付给商家,天猫按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作为预付卡销售开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然后企业将2元开具17%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天猫,天猫不能抵扣税额。即比照按预付卡的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