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州一名82岁的消费者李某,通过电视购物广告购买了价值6200元的治疗糖尿病药品。货到付款后,李某发现收到的不是药品,而是保健食品,不具有治疗功效。李某马上与经营者联系协商退货事宜未果,经营者还声称若无效果可以加钱置换其他货品,并以此种方式连续欺骗消费者五次,合计骗取金额高达11360元。最后,李某也无法联系到经营者了。
记者了解到,由于电视购物广告的传播特性,对老年消费者影响非常直接。但很多老年消费者由于轻信了“货到付款”“物流代收货款”等承诺,而忽略了在付款前验货。
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咏认为,当商品交付至消费者手中时,送货人员一般会要求“先付款,后开封”。而许多消费者往往出于信任照做,但商品一旦“货不对板”,消费者很难维护自身权益,只能被迫接受。